关于江津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
为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共抓长江大保护的决策部署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》、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》(国办发明电〔2020〕21号)、《重庆市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〉办法》、《关于重庆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》(渝农发〔2020〕148号)等有关规定,结合我区实际,决定对全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。现通告如下:
一、禁捕范围和禁捕时间
全区境内的水生生物保护区(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)已于2020年1月1日0时起实行全面禁捕。
除水生生物保护区外,全区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以及其他重点水域,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,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止,实行全面禁捕。
二、禁止类型
禁捕范围和禁捕时间内,禁止生产性捕捞,禁止扎巢采卵。禁止销售在禁捕范围和禁捕时间内捕获的渔获物。
禁止在水生生物保护区垂钓。除水生生物保护区外,全区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以及其他重点水域,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禁止垂钓,其他时间内的垂钓按有关规定执行。
三、专项(特许)捕捞
禁捕范围和禁捕时间内,因特定资源的利用、科研调查、苗种繁育等需要采捕天然渔业资源的,按照国家、市有关规定依法实行专项管理。
四、属地管理
相关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要加强禁渔宣传,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开展禁渔护渔工作,并对垂钓进行规范管理。
五、执法监督
违反本通告的,由有关部门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》《重庆市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〉办法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;涉嫌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
本通告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施。
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
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
重庆市江津区交通局 重庆市江津区水利局
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江津区林业局
2020年12月30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