要闻

关于江津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

2020-12-31 19:40    来源:江津区融媒体中心
2020-12-31 重庆长江十年禁渔·江津在行动

为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共抓长江大保护的决策部署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》、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》(国办发明电〔2020〕21号)、《重庆市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〉办法》、《关于重庆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》(渝农发〔2020〕148号)等有关规定,结合我区实际,决定对全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。现通告如下:

一、禁捕范围和禁捕时间

全区境内的水生生物保护区(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)已于2020年1月1日0时起实行全面禁捕。

除水生生物保护区外,全区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以及其他重点水域,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,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止,实行全面禁捕。

二、禁止类型

禁捕范围和禁捕时间内,禁止生产性捕捞,禁止扎巢采卵。禁止销售在禁捕范围和禁捕时间内捕获的渔获物。

禁止在水生生物保护区垂钓。除水生生物保护区外,全区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以及其他重点水域,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禁止垂钓,其他时间内的垂钓按有关规定执行。

三、专项(特许)捕捞

禁捕范围和禁捕时间内,因特定资源的利用、科研调查、苗种繁育等需要采捕天然渔业资源的,按照国家、市有关规定依法实行专项管理。

四、属地管理

相关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要加强禁渔宣传,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开展禁渔护渔工作,并对垂钓进行规范管理。

五、执法监督

违反本通告的,由有关部门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》《重庆市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〉办法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;涉嫌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

本通告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施。

附件:重庆市江津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名录.doc

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

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

重庆市江津区交通局 重庆市江津区水利局

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江津区林业局

2020年12月30日

责任编辑:李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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